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上前城地区院 > 案件聚焦 > 正文
宁夏一案例入选!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
2023-04-14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分享至:
分享到微信
2023-04-14

  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

  深化协同配合

  共抓黄河大保护

  4月12日上午,首届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检察论坛在郑州举行。会上,最高检和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体现了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实践成效。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青海省尖扎县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等11件,其中刑事检察案例2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例9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建筑工程施工降水管理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入选。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规范建筑工程施工降水管理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地下水资源保护 国有财产保护  地方立法修改建议  

  【要旨】

  针对建设单位在施工降水过程中造成地下水资源浪费、国有财产流失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协同履职,及时保护受损公益。同时,检察机关可以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制度缺失问题,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法建议。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期间,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建设项目在施工降水过程中普遍存在违法取用地下水的问题。有的建设单位在取水过程中违反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未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未安装水计量设施、未根据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税,未经审批擅自将施工降水排入河道。同时,有的建设单位在排水过程中还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在未申请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施工降水排入市政管网,且未按实际排水量缴纳污水处理费。对此,相关行政机关未全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地下水资源浪费、国有财产流失,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1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凤区检察院)在开展建设领域施工降水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本案线索。因涉及银川市多个辖区,2021年3月,经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请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金凤区检察院立案办理。检察机关通过查阅资料、调查走访发现,2019至2020年期间,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共有129个建设项目在施工降水过程中未办理取水许可、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未缴纳水资源税。其中有65个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将施工降水排入附近河道,64个建设项目未办理排水许可、未缴纳污水处理费,将施工降水排入市政管网,致使地下水资源长期无序取用和排放,造成地下水浪费,不仅增加城市内涝、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等风险,也因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缴纳不到位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根据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的,建设单位应提出用水申请,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施工降水排入河道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取水许可、实际取水量等相关信息交取水单位申报缴纳水资源税,或将取水信息送交税务部门征税;建设单位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缴纳污水处理费。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行政机关对此负有监管职责,未及时对上述违法违规取水排水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建设领域取水排水乱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针对上述问题,2021年3月,检察机关向市政排水主管部门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监管职责,确保施工降水有序排放、合理利用;同年5月和7月,检察机关分别向水务部门、税务部门、综合执法等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降水取水管理和河道保护,及时核定取水量,协助税务部门开展水资源税征缴工作;建议税务部门与水务部门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征收水资源税;建议综合执法部门加大对建设单位施工降水违法取水、排水行为查处力度,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税费征缴工作。同时建议上述行政机关厘清工作职责,破除信息壁垒,形成工作合力。

  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就行政机关之间协作配合、提升地下水综合利用水平、追回国有财产等问题与行政机关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2021年5月和9月,相关行政机关分别书面回复整改落实情况。银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与审批管理、住建、市政、税务、综合执法等部门明确职责分工,联合向银川市各建设单位下发加强银川市三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降水管理工作的通知,并采取召开整改推进会、联合执法、发出整改通知书、政策宣讲等方式,要求取水排水单位限期整改。经各行政机关共同推动,22个在建项目补办取水许可和排水许可,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建设水处理设施。对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科学规划排水方式,通过绿化灌溉、工地降尘等方式提升地下水再利用率。相关企业缴纳水资源税1118.3万余元,滞纳金206.3万余元,污水处理费879万余元。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等6家行政机关联合下发《银川市建设项目施工降水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行政机关之间监管职责、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地下水综合利用等内容,明确地下水优先用于工地混凝土的养护、降尘、车辆清洗、绿化灌溉等。

  2022年2月,检察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建议对《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增加建设领域施工降水综合利用等内容。2022年11月10日,该立法修改建议被人大常委会采纳并公布,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典型意义】

  宁夏地处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严重匮乏,其作为唯一全境属于黄河流域的省份,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对于推动黄河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至关重要作用。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市政排水、水务、税务、综合执法等行政机关强化监管职责,开展协同治理,出台行业规范。同时提出修法建议,推动建设工程领域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写入地方立法,既实现了水资源节约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完善了水资源保护地方立法,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彰显了检察机关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的担当。


【编辑】: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